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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已繳的進項營業稅可以扣抵,哪些不行?                       

常常有剛創業的朋友詢問哪些營業稅可以扣抵,哪些不行扣抵? 先將可以扣抵的三大原則整理如下:

原則一、公司的統一編號以及抬頭填寫正確。

3 cups

Blueberries

3 cups

Flour

2 tsp.

Cinnamon

1 cup

Sugar

2 tsp.

Oil

2 tbsp.

Salt

1½ cups

Butter

原則二、一定要取得台灣的統一發票,收據、租金、給付薪資、勞務報酬不能扣抵。

收據、租金、給付薪資、給付給律師、會計師的執行業務報酬不能扣抵因為本身不含營業稅,所以不行扣抵。收到其他國家的發票,同樣因為本身不含營業稅當然也不能抵台灣的營業稅。

營業稅的性質為代收稅,例如10月1日「示範教學公司」販售10盒彩色筆含營業稅金共2,100元給「台灣公司」,「台灣公司」給付2,100元中有100元為營業稅,2,000元才是銷售額。「示範教學公司」在11月15日申報營業稅時要把這100元繳給財政部。假設「示範教學公司」的彩色筆進貨價為1,890元,其中90元為進項的營業稅,則這90元可以扣抵當期的營業稅,只需繳10元營業稅。

當然如果​「示範教學公司」的彩色筆是向國外廠商採購,因為進口時海關會代徵營業稅,這代徵的營業稅會先留抵,等到下期有營業額申報時當然是可以扣抵的。

原則三、具有消費性質的開銷,不得扣抵。

這個比較難理解,不想理解的直接跳到規定。

營業稅的全名叫加值型營業稅,本質是最終消費者要負擔商品的所有營業稅,而生產販售者只是代徵營業稅,並且根據加值的部分繳交營業稅。

假設A公司販售蛋糕給B公司含稅價105元,B公司再販售給C消費者含稅價126元,最終消費者事實上付了6元的營業稅稅金給B公司。B公司要繳1元稅金,A公司假設沒有成本A公司要繳5元稅金。

由於營業稅是由最終消費者繳全部的稅金,因此具有消費性質的開銷因為此消費行為已是供應鏈的最終消費者,所以必須要承擔此稅金,不得再扣抵。

 

規定條文

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由於營業稅法的本法涵蓋實務上的大部分情況,國稅局會不時推出解釋函令作更細部的規範。

解釋令歸納如下:

  1. 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

  2. 購買自用小客車、機車、重型機車(但購入客貨兩用車或小貨車可抵稅)。

  3. 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

  4. 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或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

  5. 員工福利:獎品、禮品、旅費、康樂費、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炊事用具及設備、員工住宿租金、水電及瓦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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