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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供應商的回饋金或獎勵金的會計處理方式以及發票開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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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回饋金的稅務陷阱:是進貨折讓還是勞務收入?

前言:許多經銷商或零售通路,都會從供應商那裡定期收到一筆豐厚的「回饋金」或「獎勵金」。這筆錢有時是為了表揚您的銷售成績,有時是要求您提供特定的曝光服務。

您可能認為「錢進口袋就好」,但在會計和稅務的世界裡,這筆獎勵金的「身份」至關重要。錯誤的認定,輕則調整成本,重則漏開發票、涉及逃漏營業稅!

 

今天,我們就透過「品味生活公司」的案例,來為您詳解如何正確處理這兩種常見的供應商獎勵金。

故事案例:品味生活公司的兩筆獎勵金

「品味生活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進口食品經銷商,他們最近季度結算,共收到了來自「陽光食品供應商」的兩筆款項:

  1. 「季度達標獎勵金」: 根據合約,只要季度進貨累積超過 $500 萬,即可獲得進貨總額的 2% 作為獎勵。

  2. 「夏季促銷配合費」: 供應商要求品味生活在店內黃金貨架區擺放特定產品三個月,並於 DM 中露出,提供 $10 萬元的專案費用。

一、「年度達標獎勵金」:進貨折讓,降低成本


1. 稅務定性:視為「進貨折讓」

 「年度達標獎勵金」是基於進貨數量金額而給予的,其本質是對過去進貨價格的調整與優惠,因此視為「進貨折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實務操作與憑證:

  • 品味生活公司 [買方] 應做: 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提醒: 折讓單上應註明彙開字樣及進貨起訖期間,並將折讓款的營業稅額填入,這筆稅額將用來沖減您原本申報的進項稅額(因為您實質上沒有付這麼多錢)。
       

  • 供應商 [賣方] 應做: 依據此折讓單調整其銷貨收入和銷項稅額。

2. 會計分錄:成本的減少

假設獎勵金(含稅)為 $105,000,其中稅前 $100,000,營業稅 $5,000。

二、「夏季促銷配合費」:勞務收入,必須開立發票!

1. 稅務定性:視為「銷售勞務收入」

 

「夏季促銷配合費」是供應商要求「品味生活公司」提供特定的廣告、陳列、曝光服務所支付的對價。

  • 關鍵判斷點: 如果您是主動提供了貨架、DM 空間等服務,並因此收取費用,則您是在「銷售勞務」,這就是您的營業收入。

實務操作與憑證:

  • 品味生活公司(買方)應做: 必須向供應商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 提醒: 發票品名應明確寫出服務內容(如:夏季促銷陳列服務費),並依規定申報銷項稅額。

  • 供應商(賣方)應做: 憑此發票認列為「廣告費」或「營業費用」,並申報進項稅額。

2. 會計分錄:產生新收入與稅負

假設促銷配合費(含稅)為 $105,000,其中稅前 $100,000,營業稅 $5,000。

 

🚨 稅務警鐘:錯報勞務收入的嚴重後果

 

如果錯誤地將「夏季促銷配合費」也當成「進貨折讓」處理,後果將是:

  1. 漏開發票: 品味生活公司未就其提供勞務的事實開立發票,違反《營業稅法》。

  2. 逃漏銷項稅額: 導致原本應繳納的 $5,000 營業稅額被漏報。

  3. 罰則: 經查核發現後,將面臨補稅及罰款,可能高達漏稅額的數倍。

 

結語:釐清關係,合規操作

 

企業從供應商收取的每一筆「獎勵金」,都必須回到其契約約定的實質內容來判斷。是單純回饋進貨累積量?還是為了交換特定服務?釐清這兩種性質的差異,並搭配正確的折讓單或發票處理,才能確保您的財報透明、稅務合規,真正將獎勵金轉化為實質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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