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大陸工作的所得稅申報規定:詳細解析與注意事項

在大陸工作領的薪水、投資收到的股利,回台灣要不要報稅?要。大陸所得不算海外所得,而是要併入綜合所得稅,按 5%~40% 的累進稅率計算;在大陸已經繳的稅,只能在限額內扣抵。不少人以為國稅局查不到而沒有申報,被查到時除了補稅還要處罰鍰。本文說明大陸所得怎麼課稅、怎麼扣抵,以及申報前要準備的文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臺灣地區人民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要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大陸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不適用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規定。

1.大陸所得的稅務規定:大陸與港澳所得的差異

大陸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必須全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適用海外所得相關扣除或優惠。這點與港澳地區所得有明顯不同:

所得來源 大陸地區 港澳地區
所得類型 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稅 海外所得
申報類型 綜合所得稅 最低稅負制
稅率 5%-40%累進稅率 基本稅額按 20% 計算,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補繳差額
免稅額/扣除額 依申報戶條件 扣除額 750 萬(113年度起,每申報戶;全戶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免計入)

2. 大陸地區所得的扣抵規定

若納稅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相關稅款,可按規定在台灣申報時扣抵部分稅額,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 扣抵上限

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依台灣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例如:

若某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9萬元(含大陸所得),不含大陸所得的應納稅額為6萬元,則扣抵限額為13萬元。即便納稅人在大陸已繳14萬元稅款,最多只能扣抵13萬元,超過部分無法扣抵。

  • 完稅證明要求

完稅證明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由海基會驗證,方可在台灣申報時使用。此程序不可忽略,否則可能影響稅額扣抵。

3. 自行申報義務與風險提醒

國稅局強調,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人應主動申報所有來源所得,包括大陸地區的所得。常見申報錯誤包括:

  • 誤認為大陸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有些民眾將大陸所得視為海外所得,僅計入最低稅負制,導致漏報。實際上,大陸所得必須全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 未主動申報

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查詢不包含大陸所得,但這不代表不必申報;漏報被查到時,除了補稅還要處罰鍰。

4. 申報前要準備的文件與注意事項

  • 所得明細:整理全年來自大陸地區的收入,包括薪資、投資收益等。

  • 完稅證明:向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申請完稅證明,並完成公證及海基會驗證程序。

  • 扣抵:已在大陸繳納的稅額,可以在限額內扣抵台灣的應納稅額(計算方式見第 2 節)。

大陸所得的扣抵限額計算與完稅證明驗證程序較為複雜,建議委託會計師協助申報,歡迎聯絡松哲。

常見問題

台灣公司派我去大陸工作,薪水由台灣公司發,算哪裡的所得?

在大陸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不論由台灣公司或大陸公司支付,都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對台灣人來說,同樣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在大陸已經繳的稅,可以在限額內扣抵。

在大陸已經被扣稅,拿不到完稅證明怎麼辦?

扣抵大陸已繳的稅額,要附上大陸稅務機關的完稅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拿不到經驗證的完稅憑證,就不能扣抵,但大陸所得仍要全額申報。之後取得憑證,能不能補辦扣抵,要看個案情況與期限,建議先洽詢會計師或國稅局。

漏報大陸所得被查到,會罰多少?

除了補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已經申報但漏報的,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根本沒有申報的,按所漏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長期住在大陸,會不會影響台灣的稅務身分?

大陸所得要併入申報,依據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適用對象是「臺灣地區人民」,也就是在台灣設有戶籍的人,不是看每年在台灣住幾天。所以即使長期住在大陸,只要仍保有台灣戶籍,原則上大陸所得仍要申報。個別情況(例如在台灣幾乎沒有居住、生活重心都在大陸)建議個案確認。

透過香港公司領大陸的錢,算大陸所得還是港澳所得?

看勞務是在哪裡提供,不是看錢從哪裡付。在大陸提供勞務,即使由香港公司付款,仍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在香港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才是港澳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規定。如果是透過自己控制的香港公司保留盈餘,還要注意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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