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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列報費用與損失必讀:

固定資產報廢、存貨報廢備查與商品報廢監毀流程,降低補稅風險

在台灣稅法制度下,並非所有營利事業所發生的費用與損失,都能直接在帳務上列報並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部分特定性質的費用與損失,必須依據規定於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否則可能因程序不完備而遭到剔除,導致企業承受額外稅負,若營利事業因疏忽而未依規定辦理報備,即使實際發生損失,仍有可能無法獲得認定。

依現行規定,必須報備的情形主要包括:

  1. 災害損失
  2. 固定資產報廢
  3. 商品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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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

以某大型飲料公司為例:
該公司年營業額數億元,產品由下游經銷商銷售。由於部分飲料超過保存期限未售出,被經銷商退回,公司因而依規定將其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 400 萬元。

然而,該公司僅在帳上記錄相關報廢,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並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

因此,國稅局在查核該公司當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認定報廢未依規定報備,將其全部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70餘萬元。

此案例顯示,公司不僅因飲料變質無法銷售而蒙受營收損失,還因未依規定報備,導致報廢損失無法被認列,最終需額外負擔稅捐,實屬「雪上加霜」。

各項費用與損失報備規定

A. 災害損失報廢

規定:如因地震、颱風、水災、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損失,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派員勘查。若發生於海外,則得以主管官署出具之海難/空難報告書及保險證明文件處理。

報備時點/期限:自次日起30日內完成報備。
若未能及時報備,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者,稅務機關仍得核實認定。

B. 固定資產報廢

規定:固定資產如因事故而未達法定耐用年數即報廢,原則上應於事前報請稅務機關備查,始得將其未折舊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

同時,企業可透過以下方式提出證明:

  •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證明,列明報廢資產品名、數量與金額。

如有廢料售價收入,應將該收入列為營業收益。

報備時點/期限:必須事前報備,否則有被剔除的風險。

C. 商品報廢

規定:

  1. 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呆滯等原因而無法出售或加工,原則上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稅務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2. 生鮮農漁產品因其特性或依衛生法令規定,無法久存者,得憑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與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3. 報廢後若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報廢損失之減項。

報備時點/期限:必須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完成。

結語

企業在日常營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損失情況。然而,若未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即使損失屬實,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而無法獲得認定,導致需額外補稅或承受雙重損失。

因此,營利事業在面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或商品報廢時,應務必嚴格遵守稅法規定,確實於期限內完成報備手續,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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