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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海外留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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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和遊學服務時,收取國外學校支付的佣金收入,根據稅法規定,這些收入屬於境內銷售勞務。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和第4條的規定,營業人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具體來說,當營業人收到來自國外學校的佣金時,必須在收到款項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按5%的稅率課徵營業稅。。這是因為該項勞務的提供地和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不適用於零稅率的規定

疫情趨緩後,許多學生開始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會給付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境內銷售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自行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學校給付甲營業人新臺幣10,000元之佣金,甲營業人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代辦海外留學服務開立統一發票的重點:

  • 佣金收入性質為境內銷售勞務收入。

  • 應開立5%稅率的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 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

  • 若自動補報漏稅,依法可免予處罰。

  • 開立發票及繳稅時間點以收到佣金時為準。

代辦海外留學服務,向學生收取費用總數(其中包含給付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應如何計算佣金?如何開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代辦海外留學服務中,學生支付的總費用(包含學費和住宿費等),通常由代辦機構代為收取或學生直接繳交給國外學校。這些費用本身不是代辦機構的收入,而是代收代付款項,不列入代辦機構的營業收入,也不須開立發票。

代辦機構的真正收入是來自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這部分佣金收入才是代辦機構的銷售額,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依5%稅率繳納營業稅。代理收取學生支付的學費和住宿費等款項,屬於代收代付行為,不應將這部分金額包含於發票銷售額中。

具體流程與規定如下:

  • 學生支付給代辦的學費及住宿費(代收代付款項),應由代辦機構開立暫收款收據,該款項並非代辦收入,不須開立營業稅發票。

  • 代辦機構將代收款項支付給國外學校及住宿業者,這屬代收代付行為,無稅務稅負。

  • 國外學校依約定給付代辦機構的佣金收入,為代辦機構的營業額,需依法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佣金額度由國外學校給付,通常與學生支付的學費和住宿費比例無關,依合約約定收取。

  • 代辦機構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為「佣金收入」而非學生總支付額。

 

學生總支付費用不作為代辦機構銷售額,銷售額為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收入,代辦機構應依此數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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