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首頁 > 公司稅
 

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後無法收回貨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服務時,應於發貨或提供服務後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即便後續因客戶無法支付貨款導致呆帳損失,因銷售行為已完成,無法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銷項稅額。

以下為案例分析:

案例:

​C公司向D公司銷售大量電子產品,並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隨後,因市場需求驟降,D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貨款,並向C公司表示無力完成交易。然而,D公司未將貨物退回給C公司。

分析:

  1. 雖D公司未支付貨款,但C公司已完成銷售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2. 若C公司未實際接收退回的貨物,則不構成「銷貨退回」。

  3. C公司應針對呆帳損失處理,但無法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已繳納的銷項稅額。


​結論:無論是呆帳損失或市場因素導致的交易糾紛,若銷售行為已完成,營業稅的繳納義務即已成立。營業人應審慎管理應收帳款,以減少類似情況的發生。

發票已申報但買方為營業人,如何辦理銷貨退回證明單?

當發票已申報且買方為營業人時,若發生銷貨退回,應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的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證明單,具體作法如下: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已申報,應向買方取得買方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退回憑證。

  • 此證明單必須以買方(營業人)蓋章確認,買方蓋章不限於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同樣有效。

  • 買方資料(名稱、統一編號)應與原發票載明內容一致。

  • 證明單一、二聯由賣方留存,三、四聯交付買方。

  • 電子發票情況下,銷貨退回證明單可透過網路平台開立並上傳存證。


銷貨退回需有買方蓋章的退貨證明單,並應依規定保存及申報,有助於依法扣減銷項稅額並避免稅務爭議。

退回證明單對營業稅申報的影響​

銷貨退回證明單對營業稅申報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扣減銷項稅額方面,具體說明如下:

  • 當營業人開立發票銷售後發生銷貨退回情況,若銷售額已申報,需取得買方出具且蓋章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退回憑證。

  • 有此證明單後,營業人得於退回當期的營業稅申報中扣減銷項稅額,避免就已銷售但實際退貨的貨物繳納多餘營業稅。

  • 若未依規定辦理退回證明單,或未於發生退回當期申報扣減,可能被認定為虛報銷項稅額,國稅局將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 以電子發票為例,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須以電子方式開立並上傳退回證明單,存證完成後,方能於申報時扣減相關稅額。

  • 簡言之,銷貨退回證明單是依法扣減銷項稅額和避免重複繳稅的必要憑證,確保稅務申報正確且合法。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