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承租戶向管委會租賃公共車位,管委會是否需扣繳或開立統一發票?

管委會租賃公共車位,管委會是否需扣繳或開立統一發票

(一)租賃方式與稅務規定

租賃對象:

1. 如果公共車位僅供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管委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則可免於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2. 若出租給外部人士(如來賓),則需辦理稅籍登記;每月停車收入未達起徵點(勞務業 5 萬元)免徵營業稅,達起徵點但未達 20 萬元由國稅局查定課徵 1%,20 萬元以上要使用統一發票,按 5% 申報繳納

備註1: 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主旨: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說明:二、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大樓(廈)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應准照上開釋示辦理。三、至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

備註2: 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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