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商號遺失發票如何處理?

發票遺失要怎麼辦,取決於遺失的是哪一種發票。空白未使用和已開立,程序完全不同。

空白未使用的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3 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 遺失原因
  • 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
  • 字軌號碼

主管稽徵機關是公司登記地的國稅機關,例如信義國稅局、內湖稽徵所等。

已開立的發票

遺失的一方 遺失的聯別 處理方式
賣方 存根聯 向買方索取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作為替代
買方 扣抵聯或收執聯 取得原銷售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用未遺失聯的影本自行蓋章證明

以此替代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注意事項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均得向買受人(銷售人)取得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影本,並經由買受人(銷售人)蓋章證明,以影本代替作為記帳(進項)憑證。

發票遺失後應儘快完成上述處理,以避免因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而遭受罰款。

實例:及時取得證明可以免罰

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 100 萬元、稅額 5 萬元、買受人為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甲公司卻不小心將發票存根聯遺失。

甲公司旋即與乙公司聯繫,取得乙公司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之存根聯。

嗣後甲公司雖被查獲遺失發票存根聯涉及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罰鍰(本例最高 5 萬元,每案上限 100 萬元);惟因甲公司已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常見問題:如何申報遺失的空白統一發票?

立即報告。 一旦發現發票遺失,應立即準備相關資料,包括遺失的原因、發票的種類及字軌號碼。

向主管機關申報。 將上述資料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核銷申報。這一步驟是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遺失的發票進行虛開。

填寫申報書。 可以下載並填寫遺失統一發票的專用承諾書,並附上必要的證明文件。

及時處理。 應儘快完成申報,以免遭受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

常見問題:電子發票弄丟了怎麼辦?

電子發票的存根檔、收執檔都存證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不會有空白發票遺失的問題。買方弄丟的只是列印出來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時,可以請賣方補印(證明聯會註記「補印」),或由買方登入平台查詢下載,作為記帳及申報扣抵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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