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或股權之所得課稅方式
- Chad Hsieh
-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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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9月8日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股票,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易日所屬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併同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其股東權利未登載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國內創櫃板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其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民眾倘未申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還可能會遭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裁罰鍰。
(例一) 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3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
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3年度免稅額75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55.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750萬〕×稅率20%〕},故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55.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53.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55.6萬元。
例二) 如果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完成股票發行
則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98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0萬3百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
該如何判定未上市櫃股票屬於已簽證發行
判定未上市櫃股票是否屬於已簽證發行,主要依據公司法第162條的規定:
簽證發行是指公司股票經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完成法定簽證手續並印製實體股票,或無實體股票則依相關規定登錄集中保管。
可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查詢該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發行。
若股票已依法完成簽證發行,該股票交易即屬證券交易,須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
若未完成法定簽證程序,該交易不屬證券交易,所得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總結來說,判定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是否有經銀行簽證發行,是透過查詢是否已完成法定簽證及發行程序,通常由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或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證實.
若無簽證發行應如何申報與繳稅
若未上市櫃股票未經簽證發行,應依下列方式申報與繳稅:
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因為未經簽證發行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出售該股票的所得應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交易所得計算:所得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金額。
若誤繳證券交易稅,可於繳納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