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短漏報收入,補報後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有罰鍰
- Chad Hsieh
-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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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9月25日
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及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案例說明
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00萬餘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1,000萬餘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0萬餘元。雖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0萬餘元,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0萬餘元,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0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所以甲公司被裁處罰鍰9萬元。
具體說明
先依短漏所得額,乘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漏稅額。
若案件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罰鍰為所漏稅額的2倍以下。
若未依規定申報,罰鍰為所漏稅額的3倍以下。
罰鍰有上下限,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
計算範例
例如,一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100萬元,當年度稅率20%,漏稅額計為20萬元,罰鍰可按倍數計,但最高限制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