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以為:「反正今年虧損,少報一點收入也不用繳稅,被查到補進去就好。」其實不然。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營利事業被查到短漏報所得額,即使補進去之後仍然沒有應納稅額,還是要處罰鍰。
一、沒有應納稅額,怎麼罰?
適用對象: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然沒有應納稅額。計算分三步:
- 算基準金額:短漏的所得額 ×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目前20%)。
- 乘上倍數:
- 有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清算)申報,只是漏報、短報:基準金額的2倍以下。
- 沒有自行辦理申報,經國稅局調查發現:基準金額的3倍以下。
- 套上下限:罰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一句話:虧損公司漏報收入,罰鍰有上限9萬元,但不會因為「沒稅可繳」就不罰。
二、案例:虧損公司被查到漏報1,000萬元
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00萬餘元。之後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1,000萬餘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0萬餘元。
| 項目 | 金額 |
|---|---|
| 原申報課稅所得額 | 虧損4,000萬餘元 |
| 加:查獲短漏報所得額 | 1,000萬餘元 |
| 重行核定課稅所得額 | 虧損3,000萬餘元(仍無應納稅額) |
| 基準金額(1,000萬 × 20%) | 200萬元 |
| 有辦理申報,最高2倍 | 400萬元 |
| 套用上限 | 最高9萬元 |
| 實際裁處罰鍰 | 9萬元 |
甲公司雖然補進收入後仍然虧損、沒有稅可繳,仍被處罰鍰9萬元。
三、有沒有應納稅額,罰則差很多
第110條第3項的9萬元上限,只適用在加計短漏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的情況。如果公司本來就有獲利、短漏報造成少繳稅,罰鍰是按「所漏稅額」計算,沒有9萬元上限:
| 情況 | 罰鍰計算基礎 | 倍數 | 上下限 |
|---|---|---|---|
| 有應納稅額,已申報但漏報短報 | 所漏稅額 | 2倍以下 | 無 |
| 有應納稅額,未辦理申報 | 補徵稅額 | 3倍以下 | 無 |
| 無應納稅額(虧損或免稅),已申報 | 短漏所得額 × 稅率 | 2倍以下 | 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 |
| 無應納稅額(虧損或免稅),未申報 | 短漏所得額 × 稅率 | 3倍以下 | 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 |
假設案例:某公司短漏報所得100萬元,稅率20%,基準金額20萬元。
- 如果公司當年度有應納稅額:所漏稅額20萬元,已申報的罰鍰最高可達40萬元(2倍),還要補繳20萬元稅款。
- 如果公司虧損、加計後仍無應納稅額:基準20萬元的2倍是40萬元,但受上限限制,罰鍰最高9萬元。
四、罰鍰之外的影響
- 可扣除的虧損變少:短漏的所得額會沖減當年度的核定虧損(案例中從4,000萬變成3,000萬),以後年度能扣抵的虧損也跟著減少,等於未來要多繳稅。這部分的影響常常比9萬元罰鍰更大。
- 可能還有營業稅問題:如果漏報的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通常也有漏開發票、漏報營業稅的問題,另外有營業稅法和稅捐稽徵法的處罰,要一併評估。
五、常見問題
Q1:公司今年虧損,漏報一點收入真的也會被罰嗎?
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明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的,仍要以短漏所得額乘以稅率的金額為基準,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
Q2:自己發現漏報了,現在補報還會被罰嗎?
如果還沒有被檢舉,也還沒有被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相關的漏稅處罰一律免除;有補繳稅款的,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所以發現錯誤時,越早主動更正越好。
Q3:最低4,500元是什麼意思?漏報金額很小也要罰嗎?
是的。在無應納稅額的情況下,即使短漏所得額很小、算出來的罰鍰不到4,500元,最少也會罰4,500元。
Q4:獨資、合夥的商號也適用嗎?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有另外的規定:依第110條第4項,按國稅局核定短漏的所得額乘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的金額,依2倍或3倍以下的倍數處罰。
Q5:被查到之後,除了罰鍰還有什麼影響?
最直接的是核定虧損減少,以後年度可扣抵的虧損跟著變少。另外,漏報的如果是銷售收入,還可能涉及營業稅與發票的處罰。
松哲實務觀點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公司認為「反正虧損」,對收入入帳就比較鬆散,例如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漏記,或是收入認列年度錯置。等國稅局查到時,除了罰鍰,最大的損失往往是被沖掉的虧損。
建議做法:
- 虧損年度一樣要完整入帳、完整申報,不要因為沒稅繳就放鬆。
- 申報前核對銀行入帳明細與帳上收入,特別是「其他收入」類的零星款項。
- 發現漏報時,在國稅局調查前主動補報,可以免罰。
- 漏報的若是銷售收入,同時檢查發票與營業稅申報。
虧損不是少報收入的理由;收入完整申報,才保得住以後能扣的虧損。
法源一覽
| 法規 | 條次 | 規範內容 |
|---|---|---|
| 所得稅法 | 第110條 | 漏報、短報及未申報的罰鍰;第3項為無應納稅額時的計算方式與9萬元/4,500元上下限 |
| 稅捐稽徵法 | 第48條之1 | 自動補報並補繳者免罰,加計利息 |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僅供參考,不構成個案稅務意見;文中假設案例僅為示意。實際裁罰金額依國稅局個案核定及相關裁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