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具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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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免稅的法源與範圍
  2. 免稅的9項條件
  3. 60%支出門檻怎麼算
  4. 每年怎麼申報
  5. 常見問題
  6. 松哲實務觀點
  7. 法源一覽

協會、基金會、宗教團體等非營利組織,常以為「登記成非營利就不用繳稅」。其實所得稅法給的是有條件的免稅:組織每年都要辦結算申報,由國稅局逐年審查是否符合標準;不符合的年度,照樣要課所得稅。

一、免稅的法源與範圍

  • 法源: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免納所得稅。這個「標準」就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適用標準」)。
  • 免稅的範圍:捐款、會費、政府補助、利息等收入,符合標準時免稅。
  • 不免稅的部分: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例如義賣、收費課程、出租場地)仍要課稅;只有在銷售以外的收入不夠支應創設目的活動支出時,才可以把不足的部分扣除(適用標準第3條)。

一句話: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是「每年檢查、符合才免」,而且只免「非銷售」的收入。

二、免稅的9項條件

依適用標準第2條,以下9項要同時符合:

# 條件 白話說明
1 依法設立 屬於民法總則的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
2 不變相分配盈餘 除了為創設目的支付的必要費用外,不能用任何方式把利益輸送給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的人
3 解散後財產歸公 章程要寫明: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團體
4 不經營無關業務 不能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
5 資金放在指定標的 基金和收入除零用金外,要存在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債、上市櫃股票、受益憑證等指定項目
6 董監事組成 主要捐贈人和他們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能超過全體董監事的三分之一
7 無不正常往來 與捐贈人、董監事之間,沒有業務上或財務上的不正常關係
8 收入的60%用在公益 用於創設目的活動的支出,不低於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例外見下一節)
9 帳證完備 收支取得、保存合法憑證,會計紀錄完備,經國稅局查核屬實

另外兩點要注意:

  • 規模大的要會計師簽證: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除了符合上面9項,還要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政府捐助成立的團體:各級政府捐助財產達捐助總額50%以上的,不受第6項(董監事組成)和第8項(60%支出)的限制(適用標準第4條)。

三、60%支出門檻怎麼算

結餘款 = 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合計 - 用於創設目的活動的支出。

支出未達收入的60%時,只有下列兩種情況仍可免稅:

  1.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
  2. 結餘款超過50萬元,但已編列「次年度起4年內」用於創設目的活動的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假設案例:某基金會今年孳息及其他收入共1,000萬元,用於創設目的活動的支出550萬元。

項目 金額
收入合計 1,000萬元
創設目的支出 550萬元(55%,未達60%)
結餘款 1,000萬 - 550萬 = 450萬元(超過50萬元)

這個基金會要在申報前,就450萬元結餘款編列4年使用計畫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才能維持免稅;否則當年度不符合免稅標準,要依法課徵所得稅。

使用計畫的後續規定:

  • 要變更:最遲在原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把變更後的計畫送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前後合計仍以4年為限。
  • 沒照計畫用完:結餘款沒有在計畫期間依計畫用完,或用途不符規定,國稅局會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

四、每年怎麼申報

免稅不用事先申請。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符合免稅規定的機關團體也要在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由國稅局審查當年度是否符合標準;不符合的,仍應依法課稅。

申報時通常要準備: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由組織負責人簽署)
  • 組織章程或設立登記文件(證明組織性質及設立目的)
  • 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及收支決算表(含結餘款使用計畫及支出明細)
  •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如有,例如結餘款使用計畫的同意函)
  •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財產或收入達1億元以上者)
  • 組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捐款收據、相關稅務申報書表影本等佐證資料

具體文件依主管機關規定略有差異,請以主管機關及國稅局公告為準。

五、常見問題

Q1:成立協會或基金會之後,就自動免稅嗎?

不是。免稅不用事先申請,但每年都要辦結算申報,由國稅局逐年審查是否符合適用標準的9項條件。某一年不符合,那一年就要課稅。

Q2:義賣、收費課程、出租場地的收入也免稅嗎?

不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要課所得稅;只有在銷售以外的收入(捐款、補助、利息等)不夠支應創設目的活動支出時,才可以把不足的部分從銷售所得中扣除。

Q3:「主要捐贈人」是指誰?

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個人或營利事業。主要捐贈人和他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監事的人數,合計不能超過全體董監事的三分之一。

Q4:今年活動支出沒達到收入的60%,一定要繳稅嗎?

不一定。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不受60%限制;超過50萬元的,只要編列次年度起4年內的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也可以免稅。但計畫期間沒有照計畫用完,國稅局會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稅。

Q5:基金可以拿去投資股票嗎?

可以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公債、公司債、受益憑證等適用標準列出的項目,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由營利事業捐助的基金,可以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的股票,比率由財政部規定。

Q6:什麼情況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的,要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Q7:組織解散時,剩下的財產可以分給會員或董事嗎?

不行。章程必須寫明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團體;如果設立目的或關係法令對賸餘財產已有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可以不受這個限制。

松哲實務觀點

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不是「設立」,而是每年的帳務與支出比例:活動支出沒有達到60%又忘了提結餘款使用計畫、銷售收入沒有分開計算,或與董監事、捐贈人有資金往來,都可能讓某一年失去免稅資格。

建議做法:

  1. 年度中就追蹤收支,年底前估算支出比例,不夠時及早規劃活動或準備4年使用計畫。
  2.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與成本分開記帳,申報時才算得出應稅所得。
  3. 與董監事、捐贈人的任何交易都留下書面紀錄與合理價格依據。
  4. 收入接近1億元時,提早安排會計師查核簽證。

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是一年一年爭取來的,帳做好、錢用對,才守得住。

法源一覽

法規 條次 規範內容
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13款 符合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所得免稅
所得稅法 第71條之1第3項 機關團體應辦結算申報,不合免稅要件者依法課稅
適用標準 第2條 免稅的9項條件、1億元會計師簽證、結餘款使用計畫
適用標準 第3條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應課稅
適用標準 第4條 政府捐助成立的團體不受董監事組成、60%支出限制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僅供參考,不構成個案稅務意見;文中案例為假設情境。實際適用請依最新法令及主管機關、國稅局的規定。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