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指的是依照法律或其他正式規範設立,以特定公共、公益或特定目的運作的組織或單位。這類機構通常以促進公益或特定社會目標為宗旨,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例如:
公益性團體:慈善機構、宗教團體、基金會
專業性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專業協會
文化教育團體:學校、藝術團體
非營利組織因其公益性質,通常享有免稅或減稅待遇,但須遵守相關規定。
非營利組織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見錯誤
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見的錯誤和疏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機關團體若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的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收入的60%,且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必須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無法享有免稅待遇。
2. 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若結餘款已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金額在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
3. 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收取的訓練費用、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及活動門票收入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4. 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得的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必須計入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以確保當年度餘絀數及支出比例的正確計算。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5. 虧損併計扣抵:
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併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或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並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視為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結語
非營利組織在所得稅結算申報過程中,準確性至關重要。避免常見錯誤,不僅有助於提升稅務合規性,還能確保機關團體享有合法的免稅待遇。透過本文提供的解析與建議,非營利組織可有效優化稅務申報流程,減少錯誤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