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所得的計算方式都一樣:成交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但這筆所得怎麼課稅,關鍵只有一個問題:這張股票有沒有經銀行簽證發行?答案不同,稅負可能差到一倍以上。
一、先看這張表:簽證與否的差別
| 項目 | 已簽證發行的股票 | 未簽證發行(含沒有發行股票) |
|---|---|---|
| 所得類別 | 證券交易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 |
| 證券交易稅 | 要繳,成交價的3‰ | 不用繳 |
| 一般綜合所得稅 | 不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稅率5%~40% |
| 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 | 要計入;扣除750萬元後按20%計算,和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差額要補繳 | 不計入 |
| 交易有虧損 | 只能扣同類證券交易所得,可往後3年扣 | 只能扣財產交易所得,可往後3年扣 |
| 法源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
兩種情況都是在交易年度的次年5月,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簽證的要另外填基本所得額申報表。
一句話:有簽證的走「最低稅負制」,最高約20%;沒簽證的走「綜合所得稅」,最高40%。
二、怎麼判斷股票有沒有簽證發行
依公司法第162條,公司印製股票時,要由代表公司的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發行的股票則依規定登錄集中保管。
- 有完成銀行簽證(或無實體登錄):屬於有價證券,買賣要繳證券交易稅,所得是證券交易所得。
- 沒有完成簽證程序(例如公司只有股東名簿、沒有發行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是財產交易所得。
查證方式:請公司出具股票簽證或發行的證明,或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查詢。
三、試算:同一筆交易,稅負差多少
假設案例:甲君在106年以每股面額10元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成本1,000萬元),114年以每股40元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000萬元,支付仲介手續費10萬元。甲君其他的綜合所得淨額為50萬元(已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以114年度(115年5月申報)的規定計算:
| 項目 | 例一:已簽證發行 | 例二:未簽證發行 |
|---|---|---|
| 成交金額 | 4,000萬 | 4,000萬 |
| 減:原始取得成本 | 1,000萬 | 1,000萬 |
| 減:證券交易稅(3‰) | 12萬 | 不用繳 |
| 減:手續費 | 10萬 | 10萬 |
| 交易所得 | 2,978萬 | 2,990萬 |
| 所得類別 | 證券交易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 |
| 一般所得稅額 | 50萬 × 5% = 2.5萬 | (50萬+2,990萬)× 40% - 91.17萬 = 1,124.83萬 |
| 基本稅額 | (2,978萬+50萬-750萬)× 20% = 455.6萬 | 不適用 |
| 應納所得稅 | 455.6萬(一般稅額2.5萬+差額453.1萬) | 1,124.83萬 |
| 加計證券交易稅後的總稅負 | 約467.6萬 | 約1,124.83萬 |
同一筆交易,未簽證的稅負比已簽證多了約657萬元。
- 例一:基本稅額455.6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除了一般所得稅額,還要補繳差額453.1萬元。
- 例二:所得淨額超過4,980,000元,適用40%稅率,累進差額911,700元。
四、賣股票有虧損怎麼扣
- 已簽證(證券交易損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2項,可以從當年度的同類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可在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扣除。但損失年度和扣除年度,都要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
- 未簽證(財產交易損失):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只能扣抵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不足的部分可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扣抵薪資等其他所得。
五、常見問題
Q1:賣未上市股票有賺錢,一定要繳最低稅負嗎?
不一定。已簽證股票的交易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基本所得額每一申報戶可以先扣除750萬元,再按20%算出基本稅額;只有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要補繳差額。交易所得加上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合計不高的人,通常不用補稅,但仍要申報。
Q2:新創公司的股票也要計入最低稅負嗎?
如果發行公司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而且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5年,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是否符合要看公司有沒有取得核定,交易前可以請公司提供核定文件。
Q3:沒有申報這筆所得,會有什麼後果?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除了補稅,還要處罰鍰:有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漏報、短報的,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完全沒有申報基本所得額的,處補徵稅額3倍以下罰鍰。未簽證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沒申報,則依所得稅法的漏報規定處罰。
Q4:股票沒簽證,卻被收了證券交易稅,可以退嗎?
可以。未簽證的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用繳證券交易稅;誤繳的可以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
Q5:找不到當初買股票的成本證明怎麼辦?
交易所得是用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無法提出成本證明時,國稅局會依財政部規定的方式核定所得,結果通常對納稅人不利。建議保留認股繳款證明、股款匯款紀錄、買賣契約等文件。
Q6:同一年有賺有賠,可以互相抵銷嗎?
可以,但要「同類」才能抵:已簽證股票的損失只能扣證券交易所得(基本所得額內),未簽證股票的損失只能扣財產交易所得。兩類之間不能互相扣抵,也不能扣抵薪資等其他所得。
松哲實務觀點
實務上最常見的問題是賣方根本不知道自己手上的股票有沒有簽證,等到申報或被國稅局查核時才發現適用錯誤:有簽證卻沒申報基本所得額,或沒簽證卻繳了證券交易稅、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建議做法:
- 交易前先向公司確認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發行,並取得書面證明。
- 保留取得成本的完整證明(認股繳款、匯款、買賣契約),賣出時的成交價格也要有合約與收款紀錄。
- 已簽證的,記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填報基本所得額;交易金額大時,先試算基本稅額,預留稅款。
- 有虧損的年度也要申報,往後3年才能扣抵。
同一筆股票交易,一個「簽證」與否,稅負可能差到一倍以上,交易前就該弄清楚。
法源一覽
| 法規 | 條次 | 規範內容 |
|---|---|---|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第12條 |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高風險新創免計入、虧損3年扣除 |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第13條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20%(扣除額依物價調整,113年度起為750萬元) |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第15條 | 漏報、短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的罰鍰 |
| 所得稅法 | 第14條 | 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 |
| 所得稅法 | 第17條 | 財產交易損失的扣除 |
| 公司法 | 第162條 | 股票應經銀行簽證後發行 |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僅供參考,不構成個案稅務意見;文中案例為假設情境,手續費等金額僅為示意。實際適用請依最新法令及國稅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