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政府補助款要繳稅嗎?設備補助可分年認列,其他補助取得年度全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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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則:取得年度全額列為其他收入
  2. 例外一:設備專案補助可按耐用年數分年認列
  3. 例外二:特別法明文免稅
  4. 判斷流程
  5. 收到補助款,還要檢查的兩件事
  6. 試算案例
  7. 特別注意事項
  8. 松哲實務觀點

政府為了推動產業升級、數位轉型與節能減碳,每年都有各式各樣的補助計畫。企業常見的補助款有:

  • 經濟部、農業部補助購置自動化、節能或冷鏈設備;
  • 研發計畫補助研究人員薪資、材料費;
  • 地方政府補助參展、行銷或數位轉型顧問費。

不少企業認為「政府給的錢不用繳稅」。南區國稅局114年(2025年)2月27日就發布案例:一家公司111年度領取經濟部購置設備補助款,帳上已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卻誤以為免稅、在帳外調減。國稅局依設備耐用年數重算,核定短漏報補助收入90萬元,補稅並處罰。中區國稅局115年(2026年)3月也發布類似案例:冷藏設備補助款250萬元,依耐用年數10年計算,核定當年度短漏報25萬元。

政府補助款不是免稅所得。除非補助所依據的法律明文「免納所得稅」,都要計入所得額課稅。

原則:取得年度全額列為其他收入

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補助款是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帳上列營業外收入的「其他收入」,在取得年度計入所得額。另一方面,補助款支應的人事費、材料費、參展費,只要符合查核規定,仍照常列為費用。所以補助款實際增加多少稅,要看收入與相關費用是否落在同一年度。

例外一:設備專案補助可按耐用年數分年認列

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計畫補助,可以按該資產計提折舊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耐用年數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補助類型 收入認列方式 依據
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補助 可按該資產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 財政部93年8月23日令
研發、人事、行銷、營運等其他補助 取得年度全額認列 所得稅法第24條
法律明文免納所得稅的補助 免稅所得,申報時帳外調減 各該特別法

幾點提醒:

  • 一份補助要拆開看:同一個計畫常同時補助設備與人事、材料,只有設備部分可以分年,其餘仍在取得年度認列。

例外二:特別法明文免稅

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免稅的補助,才能列為免稅所得。最常見的例子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受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這部條例已於112年(2023年)7月3日公布廢止,現在領取的一般產業補助,不能再比照免稅。

判斷方法很簡單:翻開補助要點或所依據的法律,找有沒有「免納所得稅」的文字。沒有,就是應稅收入。

判斷流程

政府補助款課稅判斷流程:先看法律是否明文免納所得稅,是則為免稅所得;否則再看是否為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補助,是則可按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否則取得年度全額列其他收入課稅;另須檢查營業稅與投資抵減

先確認有沒有免稅依據,再區分設備補助與其他補助;營業稅與投資抵減兩件事,不論哪一類補助都要一起檢查。

收到補助款,還要檢查的兩件事

營業稅:研究成果歸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就是銷售勞務。國稅局的說明是:補助研究計畫的成果歸受補助公司所有,補助款不是勞務的對價,不必開立統一發票;成果歸政府所有或與政府共有,補助款就是公司對政府提供勞務的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名稱叫「補助」不代表不用開發票,要看契約約定的成果歸屬與交付義務。

投資抵減:支出要先扣掉補助款

研發抵減的完整規定可參考台灣研發投資抵減制度:適用規定與申請流程。

試算案例

以下為假設案例。

乙公司115年1月獲經濟部專案補助800萬元:

  • 600萬元用於購置自動化設備(設備成本1,500萬元,115年1月啟用,假設耐用年數5年、無殘值);
  • 200萬元補助研發人員薪資與材料費。

正確的認列方式

115年應列補助收入320 萬設備補助 120 萬(600 萬 ÷ 5 年)+ 研發補助 200 萬
116年至119年每年應列補助收入120 萬設備補助每年 120 萬;研發補助 —
合計800 萬設備補助 600 萬 + 研發補助 200 萬

不同處理方式的稅額差異(115年度,稅率20%)

正確:設備分年、研發全額115年度,稅率20%
  • 115年補助收入320 萬
  • 補助收入部分應納稅額(320 萬 × 20%)64 萬

全部帳外調減的錯誤,不只影響115年。116年至119年每年還有120萬元的設備補助收入,如果都沒有申報,每一年都會被補稅、處罰。

投資抵減也要扣補助款

乙公司115年研究發展支出1,000萬元,其中200萬元由政府補助支應。選擇按支出15%抵減當年度稅額(研發抵減辦法第11條):

正確
120 萬
  • 可抵減支出:1,000 萬 - 200 萬 = 800 萬
  • 抵減稅額(15%):800 萬 × 15% = 120 萬
常見錯誤
150 萬
  • 可抵減支出:1,000 萬
  • 抵減稅額(15%):1,000 萬 × 15% = 150 萬

假設乙公司的自動化設備符合節能減碳或智慧機械抵減,選擇按支出5%抵減當年度稅額:可抵減支出為1,500萬元-600萬元=900萬元,抵減稅額900萬元×5%=45萬元,不是1,500萬元×5%=75萬元。

特別注意事項

  • 「補助」不等於免稅:要有法律明文免納所得稅才算免稅所得,紓困條例已廢止,不能沿用(所得稅法第24條)。
  • 分年認列只限設備專案補助:研發、人事、行銷補助即使計畫期間跨好幾年,原則上仍在取得年度全額認列(財政部93年8月23日令)。
  • 分年認列要一路追蹤到耐用年數屆滿:中途沒有列報的年度,一樣是短漏報(所得稅法第110條)。
  • 成果歸屬決定要不要開發票:成果歸政府或共有,補助款要開發票、報營業稅(營業稅法第3條)。
  • 投資抵減先扣補助款:研發抵減辦法第13條、智慧機械等抵減辦法第9條第4項。

松哲實務觀點

補助案通常由業務、研發或廠務部門申請,會計部門只看到一筆款項入帳。補助契約裡的用途拆分、成果歸屬、追回條款,往往沒有交到會計手上;到了結算申報時,承辦人只知道「這是政府的錢」,就容易誤當免稅。設備補助又要分5年、10年認列,人員一換手,後面年度就漏掉了。

建議做法:

  1. 核定函一到就交給會計:連同補助契約、經費核定表,確認哪些是設備、哪些是費用,以及有沒有免稅的法律依據。
  2. 建立補助款分年認列表:和財產目錄、折舊明細表放在一起,每年結算時對照,直到耐用年數屆滿。
  3. 申請投資抵減前先扣補助款:研發、設備抵減的支出明細,要把補助支應的金額標示出來。
  4. 發現漏報,趕在國稅局調查前補報:自動補報補繳只要加計利息,可以免罰。

補助款入帳的那一刻,就要決定它屬於哪一類;分類對了,後面的稅、發票與抵減才不會一路錯下去。

財政部93年8月23日令的內容依國稅局新聞稿引述整理,以公報原文為準。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稅務意見;個案適用請以主管機關核定及法規原文為準。案例為假設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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