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大多數營業人都改開電子發票,但很多人以為「系統開出去就好了」。其實電子發票有一個紙本發票沒有的義務:開立、作廢、折讓之後,都要在期限內把資料傳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自114年1月1日起,沒有依限存證會被處罰。
電子發票是什麼
電子發票是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的統一發票(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一張電子發票有三個檔案:
| 檔案 | 誰保存 | 用途 |
|---|---|---|
| 存根檔 | 開立的營業人自行保存 | 記帳、申報的依據 |
| 收執檔 | 交付買受人 | 買受人是營業人時,可作記帳及申報扣抵憑證 |
| 存證檔 | 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平台存證,買受人可在平台查詢、接收 |
營業人依規定把資料傳到平台存證,就視為已經把發票交付給買受人。需要紙本時,可以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記帳或兌獎憑證。
雲端發票是電子發票的一種:買受人用財政部核准的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會員號碼、信用卡)索取,或指定捐贈碼捐贈,而且沒有列印證明聯的電子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買受人用載具索取時,營業人要把載具資訊一併存證(營業稅法第32條之1)。
誰會用到電子發票
- 已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取得使用電子發票的資格;不論 B2B 或 B2C,都要使用電子發票專用的字軌號碼,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營業人可以自行建置系統,或透過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服務商)開立與傳輸。
- 境外電商:外國業者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透過網路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個人(例如線上課程、遊戲、影音訂閱),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是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
存證時限
時限由財政部公告的「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公告,114年1月1日生效):
| 情形 | 存證時限 |
|---|---|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消費者) | 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折讓證明單的翌日起算 2 日內 |
| 買受人為營業人(B2B) | 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折讓證明單的翌日起算 7 日內 |
| 空白未使用的字軌號碼 | 次期開始 10 日內 |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的事由無法如期存證 | 事由消滅的翌日起算 3 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補正 |
存證期間的末日遇到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不會延期。財政部舉例:114年2月21日開給營業人的電子發票,應於2月28日前上傳,3月3日才上傳就是逾期。
作廢、折讓與開錯了怎麼辦
- 作廢:交易取消,且這張發票的銷售額還沒申報營業稅,可以作廢;已經申報的,就不能作廢,要改開折讓證明單(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 退回、折讓:買賣雙方合意退回或折讓時,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要以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同樣有存根檔、收執檔、存證檔,並依時限存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自114年1月1日起改由賣方開立;手開或收銀機發票的折讓,才使用紙本證明單(可用本所的銷折單工具)。
- 記載錯誤:要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原發票作廢;如果已經列印證明聯,要收回並註明作廢(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 機器故障:無法開立電子發票時,應以人工開立,並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1)。
不管是作廢、折讓還是更正,變更後的資料也都要在時限內存證,這是實務上最常漏掉的地方。
罰則與免罰
未依時限或未據實把電子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資訊傳輸到平台存證,除通知限期補正外,得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營業稅法第48條之2)。
- 這條自114年1月1日施行;折讓證明單的輔導期在114年6月30日結束,114年7月1日起逾期存證都會受罰。
- 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限期補正,就依限據實補正的,可以免罰(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
- 存證罰則是「沒有依限傳輸」的行為罰;如果是該開發票沒開、或短開銷售額,另有營業稅漏稅的處罰。
松哲實務提醒
我們在記帳與營業稅申報時,最常看到的電子發票問題是:系統開了發票,但作廢、折讓的資料沒有上傳;B2B 以為有 7 天很寬裕,結果遇到連假就逾期;系統商傳輸失敗,營業人自己不知道。
- 每天或每週到平台核對:開立、作廢、折讓的張數,跟平台上存證的資料是否一致。
- 作廢、折讓也要盯時限:時限從變更的翌日起算,不是從原發票日期。
- 已申報的發票不能作廢:跨期才發現要退貨或打折,改開折讓證明單。
- 期末處理空白字軌:每期結束後 10 日內,傳輸空白未使用的字軌號碼。
- 傳輸出問題先留證據:系統或網路異常時保留紀錄,在事由消滅後 3 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正。
電子發票省掉了紙本,但沒有省掉期限;把存證當成跟申報一樣的例行工作,就不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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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一覽
| 法規 | 條次 | 規範內容 |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6條第4款 | 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個人為營業人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32條 | 統一發票得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32條之1 | 電子發票依時限傳輸平台存證、載具定義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48條之2 | 未依限存證罰 1,500~15,000 元,得按次處罰 |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7條 | 電子發票三種檔案、視為交付、證明聯 |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7條之1 | 雲端發票;境外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 |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20條 | 退回、折讓、作廢的處理 |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20條之1 | 電子發票的退回、折讓以電子方式開立並存證 |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24條 | 記載錯誤另行開立、證明聯收回作廢 |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第16條之3 | 第1次通知即依限補正者免罰 |
本頁為一般性說明,依1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意見;實際適用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及所在地國稅局見解為準。